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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13-11-19】 【字号: 】 【关闭此页【点击数:

  为了加强和推进科研工作,支持学科建设,充分发挥科研为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的,不断提高科研工作的档次,真正提升教学质量。根据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现有专业技术岗位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原则。

  1、坚持科研任务量与职称高低相一致原则。

  2、坚持科研内容和学科教学内容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指标。

  科研工作考核指标是指党校(学院)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是专业技术职称聘认的主要依据。

  1、专业教师在科研成果方面的工作量。

  教授:每年在国家二类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一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市级刊物公开发表2篇;或在省级二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市级刊物发表3篇;或公开出版主编的著作1本,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主持并完成被市主要领导批示的,由相关部门采用的研究成果1项。

  副教授:每年在省级一类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二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市级刊物公开发表2篇;或公开出版担任第一或第二副主编的著作1本,字数不少于4万字;或主持并完成被市主要领导批示,由相关部门采用的研究成果1项。

  讲师:每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担任参编的著作1本,字数不少于2万字;

  助教: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

  2、专业教师在科研活动方面的工作量。

  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参加市级以上研讨会1次;参加校(院)级课题研究,并使该项科研成果进课堂。

  具有讲师、助教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参加党校(学院)系统研讨会1次;参与校(院)级课题研究,完成调研任务和成果转换。

  (四)科研成果的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科研成果:

  1、在具有书刊登记证号的出版社、报刊公开或内部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译著、教材、论文、译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

  2、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大影响和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咨询方案、对策性研究等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虽未公开发表,也未被有关部门采用,但已在有关学术会议、理论研讨会上交流并获奖的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考核时限。

  考核期限是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以科研成果原件为准,考核期限内暂时交不出原件的,其成果可在下一年度考核。

  (六)考核程序。

  1、报送科研成果。各教研室在每年的12月15日至次年的1月5日将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课题成果、评奖的获奖证书的原件及研讨会入选的通知等)报科研科。

  2、统计、审查和确认科研成果。科研科在1月5日至1月15日对提交上来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认定,并按照个人科研工作量规定,确认是否完成了本年度科研工作任务。

  3、公示。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公示三至七天,广泛征求意见。

  4、审定。学术委员会对年度科研工作考核结果和科研资助结果进行审定,决定科研经费资助或补贴。

  (七)科研考核的相关要求。

  1、作者要求。参加科研任务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各级课题、著作必须是前三位作者。

  2、刊物要求。参加科研任务考核的必须是发表在有正规国家刊号的期刊和报纸的理论版上的科研成果,而且是正刊上的科研成果,增刊或论文集上的无效。

  3、抄袭或剽窃来的科研成果,不能作为科研考核和科研评奖的依据,一经发现,科研部门上报党校(学院),并进行严肃处理。

  4、科研成果质量一律按照期刊和出版社级别确定。

  5、专职教师主持或参与的课题,可以按照最终成果发表期刊或出版社级别进入科研考核,但必须是第一作者。

  6、经党校(学院)批准参加的各级各类研讨会及评奖的获奖成果在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分。

  7、参加科研任务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体现与所学专业一致,或与所从事学科一致,或与所从事教学工作一致的原则,鼓励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专题课。

  8、没有科研工作量的同志,也可将本年度的科研成果在同一时间报科研科,并可享有规定的科研资助。

  9、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对外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批,由科研科备案。

  (八)附则。

  1、刊物级别:国家一类刊物: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军报、求是杂志、中国社科院各研究所的牵头刊物、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新华月报等。国家二类刊物:中央、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学术刊物、全国性专业报刊的理论版、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家教委直属大学学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其部门主办的学术刊物等。省一类刊物:四川日报、高校(本科)、省级党校(省级行政学院)、省级学术团体和省委省政府主办的核心理论刊物。省二类刊物:高校、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非核心期刊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和理论性报刊等。市级刊物:雅安日报、市委、市政府主办的理论刊物等。

  2、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