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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3-11-19】 【字号: 】 【关闭此页【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社会调查的管理,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调查的组织形式。

  社会调查主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重点课题调查与一般课题相结合的形式。

  1、突出重点调研。积极主动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调研活动;积极主动参加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组织的调研活动;结合调研人员承担的科研课题和教学讲授专题进行的调研活动,都应视为调查研究重点。重点调研主要由课题组和科研科组织进行。

  2、注重一般调查。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教研人员所进行的一般性社会调查,由教研室组织进行。

  3、为提高调研质量,各类重点调研必须相对集中进行,一般在3人(含3人)以上。

  4、与学员进行联合调查,做到优势互补。

  (二)社会调查的检查与成果评审。

  1、对重点调查研究项目的检查,由科研科组织进行,对一般的调查研究项目由教研室进行。

  2、检查的内容包括:人员组合及到位情况,计划的制定,调研的中心课题、行程路线及最终成果形式和用途等。

  3、每个教研室每年必须完成一项社会调查,并写出调研报告。没有参加社会调研活动的教研人员不能担任主体班课程,不能参加中高职称的评定。

  4、对优秀的调查研究报告,发给社会调查研究优秀科研成果证书,推荐评奖。

  (三)调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在科研经费中单列调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1、对一般课题只付调研人员的差旅费用(限定在市内)。

  2、校(院)重点课题的费用优先考虑,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